誉辰智能: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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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但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除外。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应当设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
       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
       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
       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
       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
       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
       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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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
       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
       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要求
       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一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
       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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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基
       本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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