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最后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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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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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
或单一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
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
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选聘。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
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
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
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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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
书。
第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
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
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
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
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
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
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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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
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五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
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
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
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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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
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
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
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
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
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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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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