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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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至少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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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
       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
       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
       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
       将尽快任命新的委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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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
       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
       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
       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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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非
       董事会另有授权,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
       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应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
       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
       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
       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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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或非现场会议
       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召开。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予以回避。因审计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
       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
       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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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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