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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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
       “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内设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至少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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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将尽快任命新的委员。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拟定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
       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
       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
       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应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
       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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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
       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
       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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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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