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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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誉辰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
       时召开。
第四条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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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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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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