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8 证券简称誉辰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3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11月
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26,023,107.14
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4,964,145.64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
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5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
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3.90元。截
至2023 年7 月6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存入公司开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海岸城支行账号为63958689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
账 号 为 8110301012800682864 的 人 民 币 账 户 ; 减 除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
字〔2023〕00040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承诺募集资金 项目备案或核准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投资额 文件
中山誉辰自动化
地新建项目
合 计 42,801.78 42,801.78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
截止2023年11月15日,公司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126,023,107.14元,公司
拟置换已支付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26,023,107.14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资金
中山誉辰自动化设备研发生产基地新
建项目
合 计 126,023,107.14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84,492,919.22元(不含增值税),
其中承销费人民币62,925,000.00元(不含增值税)已于募集资金中扣除,截止
值税),本次公司拟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964,145.64元(不含增值
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不含
序号 费用类别
税)
合计 4,964,145.64
根据公司 2022 年 1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 年 5 月
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
实施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置换
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截止本次会议召开之日,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公司拟置换已支付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126,023,107.14 元,公司
拟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4,964,145.64 元(不含增值税)。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
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投资金
额为人民币 126,023,107.14 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4,964,145.64
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
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本议案。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深圳市
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3〕0016681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誉辰智能公司截止2023年11月15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
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
审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
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
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
《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