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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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汇报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联系
与会议组织工作,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发现的重大事项;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改;
  公司内部设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阅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性;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资料;
  (六)其他事项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
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非委
员会董事、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
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
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
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所有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通过的事项,审计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
形成正式提案或审核意见,由委员签名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
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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