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联创超导提供担保事项是为了推动公司超导产业加速
发展,符合公司“进而有为”战略落地实施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推动公司加速实现
“以智能控制产业为支柱,重点突出激光和超导两大产业”的产业布局。此次公司
为联创超导提供担保,并由联创超导以其全部财产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
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
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外担保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3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
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独立董事:朱日宏 陈明坤 黄瑞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