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的要求,以及《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联创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
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
项发表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防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作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
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通过公司披露,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
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
项。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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