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工精密: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3-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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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
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
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
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是特指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
举应当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
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
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其全部当选
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需按本细则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三)如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对缺额董事、监事
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2/3的,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提供网络投票的,由登记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
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低
于”不含本数。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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