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提 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 ,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
用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
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
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 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
则。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发生的下列募集资金使用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二)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
(三)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外,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
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
(四)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
使用事宜。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所有募
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
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超过总经理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
的,应报股东大会审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
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情况、原因、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因及期限等。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
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
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
用计划,科学、审慎得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
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
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
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
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
此作出明确承诺。
公司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
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
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
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专项报告是
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
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
施并及时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
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
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或
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
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低于”均不含本
数。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属股东大会。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