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监事会应当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1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
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承诺人提出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内部控制等事宜发表意见;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
(十二)就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发表意见;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
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2日发出书面会议
通知,并送达全体监事。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在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
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
监事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
监事的表决意见以表决单上的结果为准。表决单上多选、不选、选择附
保留意见的,均视为选择弃权。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有权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
查,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前”均含本数;“过”、
“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属股东大会。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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