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河北恒工精密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的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
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
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不少于二名的专职审计人员,
并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公司
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
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
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
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和列席监事通报。审
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审计
委员会并抄报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
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
稿中。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前”均含本数;“过”、“高于”、“低于”
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除上市公司适用的相
关条款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外,其余条款于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本制度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订并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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