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审阅有关的文件,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说明后,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延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调整,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
资总额,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
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独立董事:张会丽、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