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帝股份: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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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 年 1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 监事会。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 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
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
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拟
订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组织开展子公司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招标选聘、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
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二)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
关部门报备。
  (三)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根据需要对拟聘会
计师事务所调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的提名审议,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
量和报酬的合理性,并向董事会提交审议。
  (四) 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五) 股东大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可以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一) 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的方式;
  (二) 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
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委员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部门、
财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也需遵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选聘新会
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的;
 (二)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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