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环数控: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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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致: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
划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
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正本以
及经本所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
遗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
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
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
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过公司官网和内部张贴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
对象的异议。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时披露了《宇环数控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23 年 11 月 24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 1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4.0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公司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述议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确定 2023 年 11 月 24 日为授予日。本次授予人数为 142 名,授予数量共 364.00
万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4 日。
董事认为: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
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成就。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该议
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
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11月2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励计划后六十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
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派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满足
上述授予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
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
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徐   樱
                       经办律师:
                                   张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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