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8
月修订)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将根
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上述事项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与拟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能够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清滨、邹健、田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