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 层、22A、23A、24A、25A、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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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担任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捷科技”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为本次交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
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
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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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
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
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资料,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
随同其他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
意见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麦捷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麦捷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麦捷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情况
根据麦捷科技已披露的董事会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告,麦
捷科技已制定了《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二)麦捷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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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中,上市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交易的实际进展,记录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
(一)麦捷科技已制定了《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麦捷科技在本次交易中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麦捷
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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