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或
“麦捷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惠州市安
可远磁性器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成都金之川电子有限公司 20%少数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的释义相
同)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
本次交易事项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
记。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
情人范围,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交易的实际进展,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了《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深圳市
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将内
幕信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刘洋 陈杰
项目协办人:
刘湍 田青
王德宏
内核负责人:
丁峰
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
周庆华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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