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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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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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 01G20230353-003 号
致: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赵永刚律师、赵涛莉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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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公司
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就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会议审
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进行了公告
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14:00,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4号楼北京科锐319会议室,公司董事长付小东先生主持会
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11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09:15至15:00的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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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596,0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0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同出席本次大
会。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本法律意见中出现持股比例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的情况,为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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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了见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607,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49%;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1.6432%;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48.3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
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607,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49%;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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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1.6432%;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48.3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
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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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赵永刚
经办律师:
赵涛莉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