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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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并可设置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
构,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
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六)指导、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督促实施;
 (七)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九)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十)检查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
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上述第(一)至(四)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其中第(二)项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
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董事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
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
时会议由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
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
行使表决权。会议审议事项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通过方为有效。如果会议审议事
项未获非关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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