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厦精密: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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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应主动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参与委员会的审议事项和行使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十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考察应充分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董事不
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独立董事的提名、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审议表决等问题上对独立董事施加影响,以至于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或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低于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限定的最低人数,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空缺后生效。公司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应保证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
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
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或提供不及时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
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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