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提供的材料后,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被聘任人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被聘任人具备
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
司事务,切实履行非独立董事应履行的职责。此次非独立董事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议案,并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提供的材料后,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被聘任人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被聘任人具备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
务,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应履行的职责。此次独立董事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晓荣:
季建阳:
郭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