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0 证券简称:若羽臣 公告编号:2023-088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3 年 11 月 24 日(周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2023 年 11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G 座 32 层会议室
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 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0,516,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80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0,512,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79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3%。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22,329,340 股,公司通过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482,20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16,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516,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叶可安律师、陈思颖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