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的核查意见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以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进行审核并发表
意见如下:
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要求,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7.175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为0.3353%。
核查,认为42名激励对象均具备激励资格,且已满足《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175万股。
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4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