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阳科技: 鼎阳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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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
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以及《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均有权提名委员候选人。委员经
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
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定的不得任职情形,否则不得被
无故解除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无法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
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如出现本条
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审计委员会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结果;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四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
开前两日(不含通知当日,含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召集委员会临时
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含通知当日,含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发出召
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召集人提议;
 (二)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三)董事长提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代行职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通过书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科创公司
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
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议通过的审议
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
说明。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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