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元科技: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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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
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浙江双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浙江双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对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提名委
员会委员过半数推选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
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
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获得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左右,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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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委员会
主任委员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等时,委
员会主任委员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可现场召开或以通讯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
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
参加人、会议议程、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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