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
简称“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双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和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
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
任,并经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推选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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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评估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
合继续担任的委员。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准备相关会议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
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现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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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
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包括: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委员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
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
通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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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
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季度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
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全体委
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与反对票数
相等时,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多投一票。
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讨论及表决。因委员
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可现场召开或以通讯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包括现场出席及以通讯方式出席会
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
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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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财务人员、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
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
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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