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5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天蓝化工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下简称“天蓝化工”
)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
宾中院”)寄来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9)
川 15 民初 111 号。天蓝化工作为原告,起诉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化工”
)合同纠纷案已获宜宾中院受理。
详见 2019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天蓝化工诉讼
事项的公告》
(2019-062)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作出(2019)川 15 民
初 111 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TDA 项目氢气合作协议》,红光
化工向天蓝化工支付补偿款 136 万元,驳回红光化工反诉请求。当事
人双方均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
(2021)川民终 39 号)。2021 年 7 月 5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
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15 民初 111 号民事
判决;案件发回重审。详见 2021 年 4 月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
、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二、进展情况
除;
额用氢气补偿款 5,343,500 元,设备闲置损失 12,015,754.32 元,共
计 17,359,254.32 元;
损失 1,493,700 元,管道闲置损失 281,950 元,共计 1,775,650 元;
上述第二、三项品迭后,红光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天蓝化工支付 15,583,604.32 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 722,272 元,由天蓝化工负担 630,144 元,红光
化工负担 92,128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572,271.5 元,由天蓝化工负
担 4,770.7 元,红光化工负担 567,500.8 元;鉴定费 2,236,900 元,
由天蓝化工负担 1,118,450 元,红光化工负担 1,118,450 元。
三、备查文件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