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山东高速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65%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收购山东高速信息集团有
限公司 65%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评估机构除与公司有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该评估方法与公司所处行业特性相适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评估的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的选取得当、评估参数选取合理;
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定价客观公正,交易行为公允,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
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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