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营
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
行监管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我们同意本次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行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855 号)。为确保公司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注册批复有效期内,董事会同意在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
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则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经与主承
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
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如
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或中止发行。
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敏 黄晓波 徐成增(Chuck Xu)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