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
公平、公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文件,现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其作为本次可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
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规定办理2022年度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二、对回购注销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该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并撤回申请材料的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终止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并撤回申请
材料事项,是结合华夏电通目前实际情况并基于未来战略发展综合考虑而决定的,
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华夏电
通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并撤
回申请材料事项。
(以下无正文)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运生 李岳军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