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应当
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若遇特殊情况,经
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拟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第四项至第
七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为其提供会议召
开场所,所需的相关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若独立董事需要聘请
专业机构出具意见,公司须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备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供的资料,
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本细则变更履历
序号 日期 审批程序 变更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