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代码:002936 证 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 告编号:2023-052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行商鼎路支行就与河南汇艺置业有限公司、李慧、司德贤、李景香、蒋燕、
李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郑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情况
原告:本行商鼎路支行
被告一:河南汇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慧
被告三:司德贤
被告四:李景香
被告五:蒋燕
被告六:李亚东
,约定由原告
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65,000 万元;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等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
,约定由上述保证人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
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一以其
拥有的房屋(以下简称“抵押房屋”)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以抵
押房屋的租金收入为案涉贷款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
,约
定由被告五、被告六为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前述借款合同等材料签订后,原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的申请履行了款
项发放义务;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
被告五、被告六等担保人亦未按照约定承担相关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益,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63,998 万元及利息、复利等;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为前述全部款项承担
连带还款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抵押房屋的租金收入享有质权及优先受偿权;
(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为实现本案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
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
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