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下
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
利益。
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展轨交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导致产生同业
竞争。
交投资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四川发展轨交投资
系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本次发行
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与四川发展轨交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
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
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
形。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制订了本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
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出具了
承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
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 公 司 章程 》 等相 关 规 定, 公 司制 订 的 《关 于 公司 未 来 三年
(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
定。本次发行事项尚需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或其授权
单位的批准、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针对免于发出要
约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程序、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
施。
(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签字:
张宏鹰 龚 勇 涂 利
李 旸 王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