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沃斯: 关于“科沃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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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486       证券简称:科沃斯      公告编号:2023-107
转债代码:113633       转债简称:科沃转债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9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1月30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11月30日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11月30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科沃转债”)将于2023年11月30日开始支
付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
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
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021年11月30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
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
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
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6月6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11
月29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息)。
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
定”。
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2022 年11月30日至2023 年11月29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0.5%(含税), 即每张
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兑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11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科沃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
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
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
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
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
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
承担。
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
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
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友翔路 18 号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 0512-6587586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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