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 四川长虹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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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杜(成   )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        器   份有   公司
                    之法律意      书
 :四川      器   份有   公司
   北京 杜(成 )律师事务所(以下      本所)接受四川         器 份有
公司(以下      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2019 年修 )》     (以
下   《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 )》(以下       《公司
法》)、中国 券        委员会《上市公司 东大会 则(2022 年修 )》(以
下   《 东大会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         中国境内,为本法
律意 书之      ,不包括中国 港 别 政区、中国      别 政区和中国台
地区)     有效 法律、 政法 、    和  性文件和     有效 《四川
  器 份有 公司      》有关 定,指派律师出席了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召开
  公司 2023 年 一次临时 东大会(以下   本次 东大会),并就本次 东
大会 关事 出具本法律意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     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         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于:
 公司     》(以下    《公司  》);
 /     ,下同) 《四川          器 份有 公司 十一届 事会 五十九次会
 决 公告》(以下         《 十一届 事会 五十九次会 决 公告》);
司 十届 事会 五十四次会 决 公告》(以下              《 十届   事会 五十四
次会 决 公告》);
司   十一届 事会 五十九次会             关事      事前 可意 》;
司   十一届 事会 五十九次会             关事           意 》;
司 十一届 事会 六十四次会 决 公告》(以下       《 十一届 事会 六
十四次会 决 公告》);
司 十届 事会 五十九次会 决 公告》(以下                     《 十届      事会 五十九
次会 决 公告》);
司   十一届 事会 六十四次会             关事      事前 可意 》;
司   十一届 事会 六十四次会             关事           意 》;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一次临时 东大会                 (以下
                                       》    《        东大会   》);
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 ,公司已向本所披 一切 以影响本法律意 书出具 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 书所 求公司提供 原始书 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 函或 明,并无    、 假  和 大  之处;公司提供
 本所 文件和材料是 实、准 、完整和有效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其与原件一 和  。
  在本法律意 书中,本所仅对本次 东大会召 和召开  序、出席本次
东大会人员 格和召 人 格及 决 序、 决 果是否 合有关法律、 政法
 、《 东大会 则》及《公司   》   定发 意 ,并不对本次 东大会所
审    案内容以及   案所    事实或数据   实性和准 性发 意 。
本所仅根据   有效 中国境内法律法 发 意 ,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 意 。
   本所依据上 法律、 政法 、  及  性文件与《公司  》 有关
定以及本法律意 书出具日以前已 发 或 存在 事实,严格履 了法定    ,
  循了勤勉尽 和 实信 原则,对公司本次 东大会 关事   了充分 核
查   ,保 本法律意 书所 定 事实 实、准 、完整,对本次 东大会所
发     性意 合法、准 ,不存在 假  、 导性   或 大  ,并
承担 应法律 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书作为本次 东大会 公告材料, 同其他会 文件
一并报 有关机构并公告。 此以外,未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 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 于任何其他  。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     求,按 律师 业公  业务标准、 德
 和勤勉尽   ,出席了本次 东大会,并对本次 东大会召 和召开 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 文件   了核查   , 出具法律意 如下:
  一、本次     东大会   召   、召开      序
   (一)   本次   东大会    召
开 2023 年 一次临时 东大会       案》,决定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召开 2023
年 一次临时 东大会。
   (二)   本次   东大会    召开
四川      市 新区 兴东 35 号公司会 室召开,        场会  副 事 李
伟先 (代为履     事  务)主持。
日(星期四)上午 9:15    9:25,9:30   11:30,下午 13:00   15:00;   上
海 券交易所互       投            投     时 为 2023 年 11 月 23 日(星期
四)9:15 15:00 期  任意时 。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东大会召开 实 时 、地 、方式、会 审
 案与《 东大会  》中公告 时 、地 、方式、提交会 审 事 一 。
  本所律师 为,本次 东大会 召 、召开履 了法定                     序, 合法律、
政法 、《 东大会 则》和《公司  》  关 定。
    二、出席本次      东大会会   人员   格与召    人   格
    (一) 出席本次     东大会   人员    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 东大会 权    日  东名册、出席本次 东大会 法人
 东 授权委托书、授权代 人 个人 份 明,以及出席本次 东大会
人 东 个人 份 明     关 料 了核查,      场出席公司本次 东大会
  东及 东代 人共 9 名,代 有 决权 份 1,074,131,319 ,占公司有
决权 份总数 23.2685%。
  根据上 所信息    有 公司提供 本次 东大会      投     果,参与本次
 东大会  投    东共 49 名,代 有 决权 份 106,991,291 ,占公司
有 决权 份总数 2.3177%;
    其中, 公司 事、 事、        人员以及单 或合 持有公司 5%以上
  份 东以外       东(以下  中小投   )共 52 名,代 有 决权 份
       上,出席 本次 东大会    东人 数共  58 名,代             有   决权   份
     上
     出席本次 东大会人员以外,  或 场出席本次 东大会 场会
 人员 包括公司 分 事、 事和 事会 书,公司全     人员列席了
本次 东大会 场会 。本所律师 场出席了本次 东大会 场会 。
  前 参与本次 东大会   投    东  格,    投   提供机构
 ,本所律师无法对   东   格   核查,在   参与本次 东大会   投
   东  格均 合法律、 政法 、    性文件及《公司   》 定 前提
下,本所律师 为,出席本次 东大会 人员     格 合法律、 政法 、《
东大会 则》和《公司   》   定。
    (二) 召   人   格
    本次 东大会 召 人为公司           事会,召   人   格   合   关法律、 政法   、
《   东大会 则》和《公司  》            定。
    三、本次   东大会       决   序、      决    果
    (一)   本次   东大会       决   序
或增加新 案 情形。
   ,本次 东大会 场会 以 名投 方式 决了会                          中列明  案。
场会      决  东代 、 事代 及本所律师共同                       了  、  。
  或互    投        (  :// . .  . ) 使了 决权,  投
束后,上 所信息         有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投    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 决 果宣布了 案                      情况。
    (二) 本次     东大会       决   果
    本所律师        ,本次      东大会按 法律、           政法   、《   东大会   则》和
《公司   》        定,审        了以下 案:
       下:
  同意 1,178,097,401 ,占出席会   东及 东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
数 99.7438%;反对 3,025,109 ,占出席会  东及 东代 人代 有 决
权 份总数 0.2561%;弃权 100 ,占出席会      东及 东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      决情况为,同意 104,192,482 ,占出席会 中小投
 及中小投     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数 97.1784%;反对 3,025,109 ,
占出席会 中小投     及中小投  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数 2.8214%;
弃权 100 ,占出席会 中小投    及中小投       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
数 0.0002%。
    同意 1,178,486,665 ,占出席会   东及 东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
数   99.8725%;反对 1,503,519 ,占出席会  东及 东代 人代 有 决
权   份总数 0.1274%;弃权 100 ,占出席会      东及 东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      决情况为,同意 105,714,072 ,占出席会 中小投
 及中小投     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数 98.5976%;反对 1,503,519 ,
占出席会 中小投     及中小投  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数 1.4023%;
弃权 100 ,占出席会 中小投    及中小投       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
数 0.0001%。
    就本   案   审   ,   嘉女士、   晓勇先   作为关     东,       了回   决。
     关数据合     数与各分       数值之和不   于 100%   四   五入   成。
    本所律师 为,公司本次 东大会 决 序及 决 果 合 关法律、 政
法   、《 东大会 则》和《公司  》  定, 决 果合法、有效。
    四、   意
   上,本所律师 为,公司本次 东大会 召 和召开 序 合《公司法》
《 券法》  关法律、 政法 、《 东大会 则》和《公司  》   定;
出席本次 东大会 人员和召 人  格合法有效;本次 东大会   决 序和
 决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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