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杜(成 )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 器 份有 公司
之法律意 书
:四川 器 份有 公司
北京 杜(成 )律师事务所(以下 本所)接受四川 器 份有
公司(以下 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2019 年修 )》 (以
下 《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 )》(以下 《公司
法》)、中国 券 委员会《上市公司 东大会 则(2022 年修 )》(以
下 《 东大会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 中国境内,为本法
律意 书之 ,不包括中国 港 别 政区、中国 别 政区和中国台
地区) 有效 法律、 政法 、 和 性文件和 有效 《四川
器 份有 公司 》有关 定,指派律师出席了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召开
公司 2023 年 一次临时 东大会(以下 本次 东大会),并就本次 东
大会 关事 出具本法律意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 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 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于:
公司 》(以下 《公司 》);
/ ,下同) 《四川 器 份有 公司 十一届 事会 五十九次会
决 公告》(以下 《 十一届 事会 五十九次会 决 公告》);
司 十届 事会 五十四次会 决 公告》(以下 《 十届 事会 五十四
次会 决 公告》);
司 十一届 事会 五十九次会 关事 事前 可意 》;
司 十一届 事会 五十九次会 关事 意 》;
司 十一届 事会 六十四次会 决 公告》(以下 《 十一届 事会 六
十四次会 决 公告》);
司 十届 事会 五十九次会 决 公告》(以下 《 十届 事会 五十九
次会 决 公告》);
司 十一届 事会 六十四次会 关事 事前 可意 》;
司 十一届 事会 六十四次会 关事 意 》;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一次临时 东大会 (以下
》 《 东大会 》);
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 ,公司已向本所披 一切 以影响本法律意 书出具 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 书所 求公司提供 原始书 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 函或 明,并无 、 假 和 大 之处;公司提供
本所 文件和材料是 实、准 、完整和有效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其与原件一 和 。
在本法律意 书中,本所仅对本次 东大会召 和召开 序、出席本次
东大会人员 格和召 人 格及 决 序、 决 果是否 合有关法律、 政法
、《 东大会 则》及《公司 》 定发 意 ,并不对本次 东大会所
审 案内容以及 案所 事实或数据 实性和准 性发 意 。
本所仅根据 有效 中国境内法律法 发 意 ,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 意 。
本所依据上 法律、 政法 、 及 性文件与《公司 》 有关
定以及本法律意 书出具日以前已 发 或 存在 事实,严格履 了法定 ,
循了勤勉尽 和 实信 原则,对公司本次 东大会 关事 了充分 核
查 ,保 本法律意 书所 定 事实 实、准 、完整,对本次 东大会所
发 性意 合法、准 ,不存在 假 、 导性 或 大 ,并
承担 应法律 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书作为本次 东大会 公告材料, 同其他会 文件
一并报 有关机构并公告。 此以外,未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 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 于任何其他 。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 求,按 律师 业公 业务标准、 德
和勤勉尽 ,出席了本次 东大会,并对本次 东大会召 和召开 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 文件 了核查 , 出具法律意 如下:
一、本次 东大会 召 、召开 序
(一) 本次 东大会 召
开 2023 年 一次临时 东大会 案》,决定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召开 2023
年 一次临时 东大会。
(二) 本次 东大会 召开
四川 市 新区 兴东 35 号公司会 室召开, 场会 副 事 李
伟先 (代为履 事 务)主持。
日(星期四)上午 9:15 9:25,9:30 11:30,下午 13:00 15:00; 上
海 券交易所互 投 投 时 为 2023 年 11 月 23 日(星期
四)9:15 15:00 期 任意时 。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东大会召开 实 时 、地 、方式、会 审
案与《 东大会 》中公告 时 、地 、方式、提交会 审 事 一 。
本所律师 为,本次 东大会 召 、召开履 了法定 序, 合法律、
政法 、《 东大会 则》和《公司 》 关 定。
二、出席本次 东大会会 人员 格与召 人 格
(一) 出席本次 东大会 人员 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 东大会 权 日 东名册、出席本次 东大会 法人
东 授权委托书、授权代 人 个人 份 明,以及出席本次 东大会
人 东 个人 份 明 关 料 了核查, 场出席公司本次 东大会
东及 东代 人共 9 名,代 有 决权 份 1,074,131,319 ,占公司有
决权 份总数 23.2685%。
根据上 所信息 有 公司提供 本次 东大会 投 果,参与本次
东大会 投 东共 49 名,代 有 决权 份 106,991,291 ,占公司
有 决权 份总数 2.3177%;
其中, 公司 事、 事、 人员以及单 或合 持有公司 5%以上
份 东以外 东(以下 中小投 )共 52 名,代 有 决权 份
上,出席 本次 东大会 东人 数共 58 名,代 有 决权 份
上
出席本次 东大会人员以外, 或 场出席本次 东大会 场会
人员 包括公司 分 事、 事和 事会 书,公司全 人员列席了
本次 东大会 场会 。本所律师 场出席了本次 东大会 场会 。
前 参与本次 东大会 投 东 格, 投 提供机构
,本所律师无法对 东 格 核查,在 参与本次 东大会 投
东 格均 合法律、 政法 、 性文件及《公司 》 定 前提
下,本所律师 为,出席本次 东大会 人员 格 合法律、 政法 、《
东大会 则》和《公司 》 定。
(二) 召 人 格
本次 东大会 召 人为公司 事会,召 人 格 合 关法律、 政法 、
《 东大会 则》和《公司 》 定。
三、本次 东大会 决 序、 决 果
(一) 本次 东大会 决 序
或增加新 案 情形。
,本次 东大会 场会 以 名投 方式 决了会 中列明 案。
场会 决 东代 、 事代 及本所律师共同 了 、 。
或互 投 ( :// . . . ) 使了 决权, 投
束后,上 所信息 有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投 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 决 果宣布了 案 情况。
(二) 本次 东大会 决 果
本所律师 ,本次 东大会按 法律、 政法 、《 东大会 则》和
《公司 》 定,审 了以下 案:
下:
同意 1,178,097,401 ,占出席会 东及 东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
数 99.7438%;反对 3,025,109 ,占出席会 东及 东代 人代 有 决
权 份总数 0.2561%;弃权 100 ,占出席会 东及 东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 决情况为,同意 104,192,482 ,占出席会 中小投
及中小投 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数 97.1784%;反对 3,025,109 ,
占出席会 中小投 及中小投 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数 2.8214%;
弃权 100 ,占出席会 中小投 及中小投 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
数 0.0002%。
同意 1,178,486,665 ,占出席会 东及 东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
数 99.8725%;反对 1,503,519 ,占出席会 东及 东代 人代 有 决
权 份总数 0.1274%;弃权 100 ,占出席会 东及 东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数 0.0001%。
其中,中小投 决情况为,同意 105,714,072 ,占出席会 中小投
及中小投 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数 98.5976%;反对 1,503,519 ,
占出席会 中小投 及中小投 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数 1.4023%;
弃权 100 ,占出席会 中小投 及中小投 代 人代 有 决权 份总
数 0.0001%。
就本 案 审 , 嘉女士、 晓勇先 作为关 东, 了回 决。
关数据合 数与各分 数值之和不 于 100% 四 五入 成。
本所律师 为,公司本次 东大会 决 序及 决 果 合 关法律、 政
法 、《 东大会 则》和《公司 》 定, 决 果合法、有效。
四、 意
上,本所律师 为,公司本次 东大会 召 和召开 序 合《公司法》
《 券法》 关法律、 政法 、《 东大会 则》和《公司 》 定;
出席本次 东大会 人员和召 人 格合法有效;本次 东大会 决 序和
决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