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必须
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符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发
出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
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
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
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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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