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3天通知
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召集人)主持,主任(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