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经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有权通过公司内部或外部的渠道搜寻符合要求的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经理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备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
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并不排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
的提名。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