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石重装: 兰石重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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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
集人)
  。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外部董事或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
会会议,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
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政处罚的情形;
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
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规则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
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承担,负责
综合服务、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议案提交及决议办理、议案及相关材料的整理、
保存、归档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成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才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才的选任程序: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成书面材料;
格审查;
相关材料;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董事长、总经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
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列席会议,议案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组织人
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填写《会议提案审批表》
                          (详见附件)、准备
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人员(包括在议事过程中聘请
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法律顾问、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票决制。会议
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签署书面决议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电子
邮件、专人送达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书面决议由专人送达签署。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
效之第 2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通报
外)。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
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相关人员
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法律顾问、学者及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如有必要可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支付。列席会
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
予以注明。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
十年。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果;
     第三十五条   当提名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被视为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
附件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
              提案审批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提案提出部门                   提案提出时间
     会议届次        第 届董事会 委员会第 次会议
     提案序号            提案名称(具体内容附表后)
 提案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提案承办部门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
      集人)
     审批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提案相关材料以附件形式附后;
部门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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