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迅科技: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完成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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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3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4.1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
   根据《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以下简称“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公司
董事会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及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情况
授予价格并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1 万股限制性股票,详情请参见公
司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3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总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票的份额(万股)   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徐勇    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14.1    0.70%     0.02%
          合计(1 人)               14.1    0.70%     0.02%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
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
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解除限售期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三、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3-2025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
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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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
  注:(1)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
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2)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
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
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
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分
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
划分为 A、B、C 和 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
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评价标准        A            B      C              D
 加权分数(S)      S≥90     90>S≥80   80>S≥60         S<60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50%         不能解除限售
   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
格的孰低值。
四、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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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为:
   (一)公司需满足的条件: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1 年净资产
收益率不低于 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1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
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20%。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为 3.44%,高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
水平(-5.34%);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为 8.89%,高于同
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0.76%);2021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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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为 31.8%,不低于 20%,满足授予条件。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 36 个月内未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四、(二)”的任一情况。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五、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示情况一致性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14.1万股。因参
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徐勇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授予日
股票合计14.1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 1 名激励对象的限购期已满,并且符合本激励计划中的
全部授予条件。为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上述 1 名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授予合计 14.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0.82 元/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
   本次实施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一致。
六、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出具了《武汉光
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E10633 号),对公司截
至 2023 年 10 月 30 日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
                 贵公司已向 1 名激励对象发行限制性股票 141,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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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为每股 10.8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5,620.00 元,所有募集
股款均以货币资金形式转入贵公司银行账户。贵公司本次发行限制性股票新增注
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141,000.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1,384,620.00 元。
七、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股票上市日期
   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和上市日均不属于公
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
交易日内等窗口期情形。
八、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 795,011,952
股增加至 795,152,952 股。在本次股份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烽火科技”)单独持有公司 291,478,9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授予完成后,烽火科技持有的股份数不变,烽火科技持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6.6570%。因此,本次股份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变化。
九、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流通股      39,241,335        141,000      39,382,335
  无限售流通股      755,770,617         0          755,770,617
     合计       795,011,952       141,000      795,152,952
十、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因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估值模型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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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摊销,并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董事会
已确定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经测算,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287.64 万元,则 2023 年-2027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        限制性股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股票(万股)        成本(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影响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
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
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
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
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二、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1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对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
按新股本 795,152,952 股摊薄计算,2022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 0.77 元。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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