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
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不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
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
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 2 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其中单笔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本数),用于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该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三联、张凯、谢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