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向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以下合称“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
有的苏州冠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鸿智能”)51%股权(以下简称“标
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
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冠鸿智能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况;
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且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
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
增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