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
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2-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
-3-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二) 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 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
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
(二)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
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4-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
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
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
-5-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细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改亦同。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