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物联: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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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
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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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
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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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
会、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
料、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等。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
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
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科创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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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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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培训。
     第十六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
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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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
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
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
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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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
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
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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