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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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新劲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
为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公司本次发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
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项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
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
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
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
填补的具体措施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基于本次发行情况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
应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说明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
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
明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授权开设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
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能规范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对公司《授权开设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
损益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510Z0133 号)符合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报表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
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广东
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510Z0134 号),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
作,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因此,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质押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持有的成都仁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 60%股权作为
质押,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 1 亿元,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的流动需求,促进公司
更好地发展,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融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
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对本次质押及贷款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刘湘云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张志杰______________
                      独立董事:朱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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