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1 股票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3-80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109 人,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90 人、预留
部分 19 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共计 194.448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
解除限售 168.48 万股、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 25.968 万股。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说明
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
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
异议。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
决。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 9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27.20 万股,并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
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补充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4.92 万股,并于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个人
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结束限售的合计
限制性股票;因公司 2022 年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09 名激励对象办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述情形,满足解除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指标一: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公司2022年度经审
于10%,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售;以2020 计的营业收入为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 2,842,414,791.61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20% 收入
且小于44%,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 2,509,112,917.34
限售;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 元为基数,公司
等于44%,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 2022年实际达到营
售。 业收入增长率为
或 13.28%,公司层面
指标二: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 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利润增长率低于10%,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 80%。
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
润增长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20%,则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
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20%且小于44%,则归属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44%,则
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售。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指标一: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低
于10%,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售;以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
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20%
且小于44%,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
限售;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
等于44%,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
售。
或
指标二: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
利润增长率低于10%,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
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
润增长率大于等于10%且小于20%,则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
股份按照8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20%且小于44%,则归属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90%比例解除限售;以2020年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等于44%,则
归属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照100%比例解除限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
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考评结
S≥80 80>S≥70 70>S≥60 S<60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果(S) 109人,考核结果均
≥80分,本期个人层
标准系
数 均为10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额度。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对于不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截至披露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 112 名,其中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800
股限制性股票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109 名激励对象因 2022 年度业绩考核不达
标,其当期对应的 486,120 股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
公司后续将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
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共计 1,944,48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7%。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
解除限售 1,684,800 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 259,680 股。具体情况
如下:
本次可解除 本次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
限售的限制 售数量占获
批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授限制性股
(万股)
(万股) 票数量比例
杨金生 职工董事 18 4.32 24%
陈轶 副总经理 18 4.32 24%
孙涛 副总经理 3.6 0.864 24%
孙玲玲 副总经理 14.4 3.456 24%
张进龙 财务总监 14.4 3.456 24%
首次授予
谢文杰 董事会秘书 14.4 3.456 24%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
他员工
(84 人)
赵红美 职工董事 10.08 4.032 40%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预留授予
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 54.84 21.936 40%
他员工(18 人)
合计 766.92 194.448 25.35%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
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
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大丰
实业和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
条件,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解除限售等事宜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
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