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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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控投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消除情形,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确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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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设三名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
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
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具备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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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
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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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权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被提名人应当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披
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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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
选。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形式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公司章程等
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一)至(三)项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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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有过半数
以上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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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
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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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包括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
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
理层进行工作讨论、与中小股东沟通、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
实地调研等。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
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独立董事
有义务公布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
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
者。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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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
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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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年报
工作制度》相关规定参加汇报会和见面会,履行其沟通、见面职责。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在证券市场的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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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
  有关自律组织可以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促进其不断提
高履职效果。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相关
主体对独立董事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
及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
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行政责任,可以结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
部身份特点,综合下列方面进行认定:
  (一)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二)相关事项信息来源和内容、了解信息的途径;
  (三)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
  (四)对相关异常情况的注意程度,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
  (五)参加相关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六)专业背景或者行业背景;
  (七)其他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关联的方面。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
处罚:
  (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
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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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的;
  (三)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够
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
  (四)因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
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
时向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独立董事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
后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结合违法违规行
为事实和性质、独立董事日常履职情况等综合判断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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