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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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之
                独立意见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
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3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时,因 2022
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故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3 名激
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能解除限售的 100,800 股限制性股票和因 2022 年
度业绩考核不达标的 109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能解除限售的 486,120
股限制性股票,共计 586,920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实施完毕 2022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对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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